趙春紅
 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,人們的預期壽命顯著增加,身體健康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提升。相當一部分老人在退休以後還有充沛的精力進行工作,勞動力市場業已存在隱性的延遲退休。
  一面是延遲退休年齡,另一面是退休人員再就業,為實現兩者之間的有效銜接,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,可以嘗試建立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。即老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退休以後自主選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,由政府出台相關政策作為保證,老人與養老金支付部門簽訂延遲領取養老金協議。例如,60歲退休的老人,選擇在65歲開始領取養老金,在預期壽命不變的情況下,領取年限減少,領取時間延後,作為補償,應該提高老年人領取養老金的數額,具體提高金額可以借助精算技術計算得出。
  以北京為例,按照當地《基本養老保險規定》,假設一男子25歲參加工作開始參保,月薪5000元並保持不變,同時以2012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量標準,60歲退休可領取月養老金2998元。如果該男子退休時自願簽訂協議延遲到65歲開始領取養老金,假定一年期定期利率為3.25%,預期壽命為85歲,根據資金的時間價值理論,在複利計息的前提下,該職工從65歲起每月可領取4098元的養老金,多出1100元。
  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,不僅提高了可供運用的社保基金,有效緩解了養老金缺口的壓力,還賦予了退休老人充分的自主選擇權,提高了老人的養老金水平,為延遲退休政策的制定實施奠定了基礎。此外,彈性領取養老金制度並不局限於社會基本養老,商業保險同樣可以參考借鑒,旨在滿足老人差異化的保險需求。  (原標題:養老金可否嘗試彈性領取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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